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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优秀认证人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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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02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各认证机构:
  在《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七周年之际,依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指导精神,为推动认证认可人力资源专业能力的发展,树立行业典范,引领行业发展,宣传在质量提升、服务企业和提高认证工作有效性方面作出成绩的优秀认证人员,以表彰先进,激励认证从业人员学习先进、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推进我国认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认监委决定在认证人员中进行评选优秀认证人员的工作,组织实施2010年优秀认证人员的评选,评选表彰30名优秀认证审核员/检查员。现将评选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展示我国认证审核员在质量提升、为企业服务和提升认证工作有效性作出的贡献,进一步宣传认证认可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和推动质量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弘扬认证行业正气,规范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广大认证审核员为全面提升认证工作质量,服务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整体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地方认监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三、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认监委的方针及文件要求;恪守认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具有坚实的认证认可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认证认可实务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积极参加行业的各项活动,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勤勉敬业,恪尽职守;
  (五)取得注册资格连续10年以上,近五年内未有不良职业行为记录;
  (六)年龄在60岁以下。
  四、推荐范围和比例
  (一)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均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认证审核员。
  (二)推荐比例根据各认证机构聘用的专职认证人员的数量确定为1%,比例不足的可推荐1人。各机构聘用的专职认证人员的数量,以机构年度报告提交的认证人员统计数据为准。
  五、推荐程序
  (一)认证机构根据确定的条件,在广泛酝酿、民主讨论、本机构内公示的基础上,推选出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认证机构应认真填写《全国优秀审核员/检查员候选人申请报告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在2010年11月20日前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六、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各机构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和评议,并将结果报国家认监委。
  (二)国家认监委组成评议委员会对协会提交的结果进行审查评议。审查评议结果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满后确定“优秀审核员/检查员”人选。因公示异议并经评议使入选人员减少时,不实施递补。
  七、材料报送与实施
  要求各认证机构严格按照《全国优秀审核员/检查员候选人申请报告书》中材料目录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电子文本和照片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文本格式和照片尺寸上报,如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全部工作在2010年底完成,届时对评选出的30位 “全国优秀审核员/检查员”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八、评选要求
  (一)各认证机构应依据评选优秀审核员/检查员的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等项工作,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推荐、民主评选、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优中选优,推出一批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优秀认证审核员/检查员;
  (三)结合评选活动加强认证认可工作宣传工作,宣传优秀审核员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引领发展。
  附件: 《全国优秀审核员/检查员候选人申请报告书》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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