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下达国家第二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项目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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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厦门、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关于2007年度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和标准化试点总结及2008年度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认注联[2008] 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要求,各试点省质检部门组织申报了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经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审核,确定北京顺丽鑫生态观光农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等236家单位为第二批GAP试点项目(见附件)。现将试点项目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试点项目做好GAP认证和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试点省市为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 二、试点省、市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试点通知》要求,积极向省、市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成立联合专项工作组,并根据本地区试点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推动计划,组织相关方面专家,重点做好对试点项目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认证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指导、帮助试点项目建立良好农业规范生产体系,推动并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项目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三、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委托试点地方质检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试点要求,通过GAP认证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试点企业,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将给予支持。 四、试点省(市、区)质检部门要对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每半年向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报送一次试点工作进展和认证监管情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建议。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将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并适时进行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及时推进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