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认证机构办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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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净化认证市场、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组织对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具体实施对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现场检查。 二、时间安排: 2006年9月4日―15日进行现场检查。 2006年9月18日―22日对检查结果汇总整理,对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确认。 2006年10月发布检查结果。 三、告知事项: 1、检查组由二人组成,到现场时需出示检查通知。对少于二人,且未出示检查通知的,机构有权拒绝检查,并将情况告知国家认监委。 2、对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机构有投诉和检举的权利。 3、检查组的活动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支付,机构不承担相关费用。 4、如对评价检查过程有任何异议或疑问,可向国家认监委询问或反映。 请各认证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完成此项专项检查工作。 国家认监委联系电话:010-82262704,82262747,82262743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