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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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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03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监委信息中心,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
  近段时间,社会各界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违规认证、咨询、数据不可查询等问题反映强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关注。各级质检部门和相关认证机构根据各方反映情况,结合“双打”、“质量月”等工作内容,迅速展开了整顿和自查工作,有效的遏制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有机认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请各认证机构立即根据《关于启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2.0版)的通知》(认办注函[2011]212号)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中本机构所有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的更新、完善工作,切实保障数据项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二、请认监委信息中心在11月4日前完成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的数据分析,并向我委提交认证机构数据质量分析报告,明确各认证机构报送数据存在的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我委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予以行政警告,并限期改正;对于问题严重的,在对相关认证机构行政警告的同时,暂时关闭该机构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的赋号权限,直至该认证机构更新、完善所有发证信息为止。
  三、请认监委信息中心建立“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数据分析月报制,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分析报告和处理建议。
  四、请各认证机构立即组织开展对所有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突击检查,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和销量、标志控制是否符合GB/T 19630-2005《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对蜂蜜制品、奶制品、枸杞、蔬菜等高风险或敏感产品更要引起足够重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暂停、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将相关突击检查工作报告在11月30日前报国家认监委,同时抄送属地省级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
  五、请认可中心立即组织开展对所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突击检查,重点检查认证机构检查组配备、标志发放及认证检查等活动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19630《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暂停、撤销该认证机构认可资质;情况严重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进行相应资质处罚的建议。请认可中心在12月3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突击检查报告。
  六、请认证认可协会立即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人员注册制度进行风险评估,进一步严格人员注册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提高准入门槛,适时统一组织开展相关食品农产品认证人员的持续教育,肃整认证人员队伍,并将相关情况在12月31日前报国家认监委。
  七、请各局根据各自分工,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立即部署安排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获证企业、销售场所的“拉网式”监督检查工作。一是要重点查处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严格处理;二是要重点检查辖区内所有有机认证等获证企业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发现问题的,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予以查处;三是重点检查认证机构发证信息与“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相一致的情况。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失实的,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查处;认证机构未按照要求上报认证信息,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放发认证证书,和相关组织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中没有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查处。请各局将监督检查情况在2011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认监委。
  八、根据当前季节性消费情况,请各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在销售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明示当前获得有机认证螃蟹生产企业信息和举报途径、方式,指导广大群众明白消费,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国家认监委联系人:程正华,王茂华,联系电话:010-82262763,82262708,邮箱:chengzh@cnca.gov.cn,传真:010-82260757。
  附件:
  1.有机产品认证检查统计表
  2.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3.有机认证螃蟹生产企业信息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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