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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 ||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网站建设,结合认监委信息公开及网站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认监委各部门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认监委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认监委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认监委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认监委及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与分发工作。 第五条 认监委各部门是认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网站信息目录及信息公开指南; 第六条 认监委办公室、信息中心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认监委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八条 认监委及各部门应当编制本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总局机构职能、局令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以及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第三章 认监委网站信息公开的程序 认监委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认监委网站上公开,各部门主动公开的网站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认监委网站信息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认监委网站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网站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对认监委网站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网站信息公开范围的,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信息中心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信息中心分发给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各部门答复通过信息申请处理系统答复申请人,信箱申请处理系统由信息中心管理、维护、监督。 第十三条 认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网站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认监委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认监委网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监委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认监委网上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网站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认监委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认监委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开本部门的网站信息公开指南和网站信息目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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