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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申请:申请人的代表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办理《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用户登记、获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使用指南》,然后进入审批系统提交要求的申请材料。
2、受理:国家认监委在审批系统中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做出受理、通知补正材料的决定。(申请人在《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中可查看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3、公示:国家认监委受理申请后即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放在网上公示30天。
4、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在审批系统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在30日内完成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5、审批:国家认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收到的公示反馈意见及必要的调查情况形成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
6、出具审批文书:审批决定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审批决定为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内资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和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8、申请人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本次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中包含的所有专职审核员的专职证明(即申请人为专职审核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国家认监委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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