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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七)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八)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九)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
(十)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