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申请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指南
一、备案认证业务原则和要求 (一)认证机构或其境外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的分支获得有关国际组织授权或有关认可机构认可或者基于其他合理的业务来源开展一些特殊认证业务时,应出口贸易相关企业对这些特殊认证服务的需要,认证机构可以开展相应的特殊认证业务,向出口贸易相关企业签发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备案申请,经国家认监委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认证活动。 (三)认证机构开展的备案认证业务可以是自己获相应国际组织授权或获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项目,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开展的备案认证业务也可是其境外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的分支获相应国际组织授权或获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项目或者是其境外投资者基于其他合理业务来源开展项目。 (四)开展备案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有效措施,约束获得备案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如实宣传备案认证结果、正确使用备案认证标志,不可将只适应出口贸易所需的备案认证结果在与出口贸易无关的国内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宣传或使用。 (五)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应遵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确定的行为规范,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提交备案认证业务申请的材料要求 提交备案认证业务申请的材料要求见附件。 三、申请程序 认证机构在质检总局政务大厅递交备案申请材料,或者将备案申请材料寄送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四、审核和结果 国家认监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备案。同意备案的,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的认证机构名录的相关栏目内公布备案结果。不同意备案的,向申请者发函告知。
附件: 1.认证机构申请书 2.提交备案认证业务申请的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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