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批准书》及有效期 《认证机构批准书》是认证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从业的法定资质的文书,从获批准设立起《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连续四年,有效期届满时认证机构可申请延续批准书有效期,获批准延续有效期的批准书继续另一个连续四年的有效期。批准书至少记载一个认证领域的从业资质。如果认证机构未能保持任何一个认证领域从业资质,即使批准书在有效期内也将自然注销。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书有效期应当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批准书》是分支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和从业的法定文书,在相应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有效。 二、审批原则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按照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因此,对批准书延期的申请要从认证机构的基本条件、原有的各领域认证从业条件、分支机构的条件等几方面进行全面的复查: 1、认证机构的基本情况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 2、《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是否正常通过年度审查; 3、已有的《认证机构批准书》上的认证领域或项目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 (1)专职认证人员条件及数量应符合附件一; (2)专职认证人员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条件。 4、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获批准从事各领域认证活动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符合相应的规定; (1)分支机构QMS、EMS和OHSMS各领域专职审核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审核员不少于2名 (2)分支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应符合专职条件。(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专职证明中的工作单位可以是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认证机构) 三、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四、申请方式 认证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提交申请。 五、审批时限和结果 国家认监委收到申请后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期满前作出决定: 1、是否批准《认证机构批准书》延期; 2、原批准书中记载的认证从业领域是否全部随《认证机构批准书》继续有效; 3、原批准书所附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批准书》是否全部随《认证机构批准书》延期; 4、原《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批准书》记载的认证活动领域是否随《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批准书》继续有效。 决定批准的,将向认证机构发给新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新的批准书记载继续有效的认证领域并随附新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批准书》。 不批准《认证机构批准书》延期、不批准原批准书中记载的某些认证从业领域继续有效、不批准原批准书相应的部分《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批准书》延期或者不批准原《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批准书》记载的某些认证活动领域继续有效的,将向认证机构发不许可决定书并列明不批准延期事项及理由。
附件: 1.认证机构批准书 2.国家认监委已开展审批的认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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