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认监委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单位
  表格下载
  审批程序
  审批期限
  收费标准
  审批结果
  当前位置: 认监委主站 -> 行政审批 -> 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本文现已有点击  

  

申请条件
 

 (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3、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编:100020 电话:65994140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站服务:400-668-4166
(浏览本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