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并由发证机关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及检测范围。
2007年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合格实验室共536家(含通过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以及进行更名、换证的实验室,不包括监督/扩项的实验室),现予以公布。经认定实验室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标准以其获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07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