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批准工作规范 |
|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8月20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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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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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部门 |
确定认可机构及批准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负责实施。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负责受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向提交的确定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请示文件。认可监管部负责初步审查并将认可中心的请示文件送委领导。委领导审查批准后认可监管部向认可中心出具批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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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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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
为规范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批准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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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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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的材料 |
1、关于确定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请示; 2、认可证书格式样本; 3.认可标志式样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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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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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记录 |
在受理、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 对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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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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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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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

1 申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监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 2 材料审查和决定 认可监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委领导审批。委领导做出批复意见后由认可监管部将批复意见送认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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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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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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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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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工作监督 1.1 监督机构 认可监管部领导负责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批准工作的内部监督。 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批准工作接受委法律部和监察部门监督。 1.2 监督方式 1.2.1 征求意见 1.2.2接受申请方来信来访 对于来信来访,按照委内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8月20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按照认监委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对认可机构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 问题处理 审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认可监管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委领导批准,做出处理。审批条件等技术性问题,由认可监管部与委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公开告知申请人,并且及时对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委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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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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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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