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
| 法律依据 |
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02年4月28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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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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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部门 |
1 国家认监委 负责对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作制度和目录的制定,对注册登记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负责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组织完成技术评价,对相关资料审核、检测、工厂审查结果的反馈,审批和发证),及实施过程的监督。 3检测机构 负责对样品的检测,及时准确地出具检测报告。 4工厂审查组 负责及时有效地开展文件和现场的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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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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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
为规范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职责,确保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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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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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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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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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记录 |
在受理、初审、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⑴《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申请表》 ⑵《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变更审批表》 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受理决定书》 ⑸《出口商品注册登记送样通知单》 ⑹《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现场检测通知单》 ⑺《技术评价不合格通知单》 ⑻《工厂审查计划》 ⑼《工厂审查签到表》 ⑽《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⑾《不符合项报告》 ⑿《工厂审查报告》 ⒀《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 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 ⒂《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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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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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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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

1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1.1受理审查 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申请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专用章。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后,由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1.2履行受理或不受理手续 受理部门在审核申请资料后,按要求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专用章。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申请人。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后,由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2 技术评价 技术评价的程序应视各类产品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实施规则而定,包括产品检测、工厂审查或产品检测与工厂审查的组合。按照规定可以减免相关项目的,应当予以减免。 2.1 产品检测 2.1.1抽样与封样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实施规则的要求,组织完成有关样品的抽样和封样工作。 封样完成应出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送样通知单》,并督促申请人在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测机构。须现场进行产品检测的,封样机构应当出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现场检测通知单》,在5日内送达检测机构。 2.1.2 检测和检测结果 受委托检测机构应按照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实施规则的要求,及时完成产品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送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出具《技术评价不合格通知单》,并附检测报告,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后对不合格项重新实施检测。 2.2 工厂审查 2.2.1审查组的组成 需要工厂审查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及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实施规则的要求,组成工厂审查组,在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 工厂审查组应由2-4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除技术专家外,工厂审查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2.2.2 工厂审查的实施 工厂审查实施前,考核组长应按照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实施规则制订《工厂审查计划》,并通知组员和申请单位。 工厂现场审查按见面会、现场审查、考核组内部会和总结会程序进行,其中见面会、总结会参加人员需在《工厂审查签到表》上签名。考核组根据现场审核发现,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并完成《工厂审查报告》。不符合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整改。 3 审批与发证 3.1审批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完成技术评价之日起20日内,经相应批准程序,做出是否注册登记的决定。 3.2发证 3.2.1对于一般情况 对于技术评价结果合格的,应在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送达《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并请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证书有效期为3年。 对于技术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即产品检测不合格逾期未经整改或工厂审查不合格逾期未经整改,或整改后重新检测或验证仍不合格的,应在做出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说明理由。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申请受理部门存档,一份送申请人。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后,由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3.2.2对于特殊情况 企业因首次出口新产品、试销产品而提出办理一次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申请,并符合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注册登记决定并制作、送达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并请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不符合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不予注册登记决定,并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申请受理部门存档,一份送申请人。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后,由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3.3 资料存档 申请受理部门应将有关申请、受理、技术评价、审批、发证等有关档案完整归档。 4 变更与注销 4.1变更 企业发生如下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填写《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变更审批表》,凭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4.1.1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受理部门应按照受理工作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手续,同意的换发证书。 4.1.2获证企业产品设计、结果、材料和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按照 2.1的程序重新实施产品检测。 4.1.3获证企业的生产地点变更或其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按照 2.2的程序重新实施工厂审查。 受理部门根据规定及所需技术评价结果换发证书,但不改变证书有效期。 4.2注销 遇以下情况,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的注销: 4.2.1获证企业申请注销; 4.2.2获证企业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 4.2.3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获证企业未提出申请的。 5到期换证 申请人在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延续社火女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上述 1至 3程序办理。 6网上公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许可的企业名单在网站上及时公布。 7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7.1监督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法制和监察部门对整个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许可工作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直属检验检疫局法制和监察部门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受理部门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许可工作进行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受理部门对检测机构和工厂审查组的技术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7.2监督方式 7.2.1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7.2.2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申请受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认真进行记录和整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督机构和有关司、局领导。 7.2.3走访申请人 监督机构不定期走访申请人,认真记录走访情况,写出走访报告。 7.2.4定期检查许可工作记录 监督机构定期对许可实施部门的工作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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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 |

1 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每年年初指定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实施中应当就上次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实施情况进行验证。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获证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的使用。 2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对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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