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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负责部门 联系方式 目的 受理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相关记录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审批流程 网上审批 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 常见问题咨询 结果查询 通知公告
 项目名称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工作规范
 法律依据
实施省级质检所验收行政许可依据以下法规、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关于发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质技监认函[2000]46号)
(6)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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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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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部门
省级质检所验收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具体由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承办。其中技术能力评审工作由指定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
1 实验室部机构管理处
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审查评审报告、验收文件起草、发放证书、建立档案,并负责有关验收咨询的解答。
2 评审机构
负责安排现场评审,负责技术评审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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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226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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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为规范省级产品质检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明确验收工作责任,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省级质检所验收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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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1)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3)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5)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6)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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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一式三份)
机构设置批准文件(首次申请)
法律地位证明
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
质量体系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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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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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记录
在受理、评审、审查、批准、发证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 审查认可申请书;
(2) 审查认可评审报告;
(3) 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
(4) 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
(5) 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6) 办理计量认证标准变更申请及备案表;
(7)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8)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验收证书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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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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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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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1 期限
许可工作为20日,不包括技术能力评审期限。具体为:
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
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
收到技术评审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通知申请机构领取验收证书及附表;
2 审批主体
审批主体为:国家认监委
执行部门为: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机构管理处
3 申请
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验收申请。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书中要求的附件材料(1套)。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
4 受理
4.1审查申请材料
认监委实验室部机构管理处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4.2受理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并获取送达回证。
4.3 不受理申请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 技术评审
5.1 安排评审
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认监委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5.2 评审结果的上报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报告技术评审结果。
6 审批
6.1 审核评审材料
机构管理处接到评审报告后,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实验室部主任。
6.2起草验收文件
机构管理处根据部主任意见,5日内起草省级质检所验收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6.3 履行审批手续
实验室部将验收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认监委领导审批,。
验收文件寄送有关单位,并按委文件管理要求进行存档。
6.4发放证书
机构管理处负责打印验收证书及附表,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6.5材料存档
    机构管理处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
7公布
获得验收的机构名称、地址、验收证书编号、验收项目、验收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
8 扩项、变更
验收机构在能力有变化时,可结合监督评审进行扩项。如果要求扩项的检测项目是与原已有检测项目方法相同或近似的,可直接申请验收。实验室部在征求原评审组和评审机构意见后,可进行扩项、变更。
9复查换证
验收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机构应当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发证机构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获证机构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证书,机构不得继续以省级产品质检所的名义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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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审批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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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咨询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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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

1内部工作监督
1.1 监督职责
实验室部领导负责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
认监委领导对实验室部行政许可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
实验室部行政许可工作接受总局法规司和监察部门及认监委法律部的监督。
1.2 监督方式
1.2.1 受理、发证情况监督
实验室部领导对受理、审批的程序、工作的时间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管,及对审批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1.2.2 征求意见
定期对申请人发放意见表,征求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3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2评审工作的监督
实验室部对技术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对获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3.1每年对获证机构进行年审备案。
3.2在三年有效期内组织一次对获证机构的日常监督评审。
3.3 每年组织一次对获证机构(或部分获证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
4 问题处理
4.1 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实验室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委领导批准,作出处理。
4.2 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及时纠正。
4.3 违反纪律问题
违反纪律问题,按照总局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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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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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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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公告

· 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
· 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3号公告《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 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5号公告《关于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复评价合格的公告》

业内报道

· 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坚持以质取胜 建设质量强国
· 质 量 发 展 纲 要(2011-2020年)
· 绘就质量发展新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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