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指定的工作规范 |
| 法律依据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30条,第32条规定,第33条的规定,实施指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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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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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部门 |
1.认证部一处/二处 负责申请的受理,在初审过程中可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作为初审程序的技术支撑单位,协助完成指定条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审查(初审)。 2 .认证部 负责受理结果复核、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相关部门意见的征询、工作程序的监督,组织对指定机构的监督检查,来信等举报的处理。评审报告的审查和指定上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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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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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指定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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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指定认证机构的申请条件: 1.1 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1.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1.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1.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1.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1.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2.指定检查机构的申请条件: 2.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2具有相应领域检查经验,从事检查工作2年以上或者出具相关产品检查报告20份以上; 2.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2.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2.5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查活动; 2.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所需的设施、人员和其他资源; 2.7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认证检查人员的注册资格; 2.8所聘任的专职检查员的专业能力应当符合指定的业务要求; 2.9所聘任的兼职检查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职检查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指定实验室的申请条件: 3.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3.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3.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3.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3.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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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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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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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记录 |
在受理、鉴定评审、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指定申请书; (2) 初审意见; (3) 鉴定评审报告;不受理\准予\不准予\送达; (4)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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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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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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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

1 期限 从申请到指定时限为60天。 2 主体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一处(非电类)\二处(电类)是执行具体工作的主体。 3 指定条件公示 国家认监委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提出指定计划。指定计划包括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产品范围、对申请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指定程序和相关时限规定等。 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认监委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就相关指定方案征求意见。 4申请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提出附录A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初审 认监委认证部一处/二处根据公示条件进行筛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可作为认证部初审程序的技术支撑单位)。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初审时间为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一处/二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6设定期限 (1)国家认监委认证部牵头在10日内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认可机构、认证机构以及其他技术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推荐专家委员会候选成员,国家认监委根据评审对象和评审领域的不同,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 (2)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调阅等方式。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认监委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3)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专家委员会自确定日期起 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评审应当结合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相关声誉、信誉等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评审结论。 (4)专家委员会不计名投票。专家委员会以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合格的交国家认监委认证部提交国家认监委委办公会讨论通过,不合格的由国家认监委认证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7 作出指定决定 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指定决定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认监委在征求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 8 公布指定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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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督管理基本体制见图 1 内部工作监督 1.1 监督机构 认证部领导负责CCC机构指定的内部监督。 CCC机构指定工作接受委法律部和监察部门监督。 1.2 监督方式 1.2.1 征求意见 1.2.3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委内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1.2.4 设立举报电话 国家认监委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委领导。 1.2.5 不定期检查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三处配合监察部门、法律部不定期的走访申请单位,并且写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三处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按照鉴定评审监督规则的要求进行。 2 对取得指定单位的后续监督管理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三处按照认监委年度监督制度对指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 问题处理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委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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