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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设立/重新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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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1-14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一、申请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取得境外机构注册资格的审核员,需到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CNAT)进行资质核查,以取得审核员CNAT确认件。 

  三、申请者填写《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 

  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对已依法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提交《认证咨询机构重新审批申请书》,文件提交期限为2002年6月15日之前)。 

  四、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材料不符合要求时,通知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再次提交仍然不符合要求时,退回《申请书》,向申请者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2、材料符合要求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五、正式接受申请后,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六、根据初审结果,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咨询机构初审合格推荐书》和《申请书》(不含附件);对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者发出《认证咨询机构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七、国家认监委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发出《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并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送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 

  八、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送申请者。 

  九、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重新登记期限:2002年7月31日之前)。 

  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进行审批。 

  十、申请者持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领取《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查询电话: 65994680,传真: 65994070,Email:DA@cnca.gov.cn 

  CNAT查询电话:64238900-217 传真:64204177 

  CNAB查询电话:64204180 传真:64204186 

  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可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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