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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核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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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07-13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核发工作的管理,明确其核发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保障核发工作及时、准确,依据充分,切实发挥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的实际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委机关办公室、财务管理部负责机关职工交通补贴核发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发放范围

  委机关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执行标准

  一、居住地距离机关办公楼最近行车距离5公里以下(含5公里)的职工,每人每月按300元标准发放职工交通补贴。

  二、居住地距离机关办公楼最近行车距离6至10公里(含10公里)的职工,每人每月按450元标准发放职工交通补贴。

  三、居住地距离机关办公楼最近行车距离11公里以上(含11公里)的职工,每人每月按600元标准发放职工交通补贴。

  第五条 居住地址确定

  一、在系统内本地已分配住房职工,居住地地址按系统内分配住房地址确定(两处以上的以实际居住地确定)。

  二、在系统内本地未分配住房职工,居住地地址按正式购房合同(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地址确定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职工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凭正式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证明认定新的居住地址,按照“第六条”的核发程序重新核定执行新的标准(按月补贴,多退少补)。

  第六条 核发程序

  一、本人填写《认监委职工申请交通补贴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此表由办公室行政处提供),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二、部(室)领导对登记表审核、签字。

  三、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审核、签字。

  四、办公室拟写通知,财务管理部发放。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 网上公布:委机关职工执行交通补贴情况每季度将在网上公布一次,有调整的随时公示。

  二、 信函举报:职工对执行交通补贴情况有意见或发现执行情况与实际居住情况不相符的,可书面报办公室行政处。行政处将进行调查、核实和上报处理。

  三、 职工居住地地址及里程由机关各部(室)负责申报,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核实,对虚报等问题一经发现,将给予停发交通补贴并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八条 休病假、出国以及到外地挂职锻炼、学习等3个月以上(含3个月)职工和已享受其他上下班交通补贴待遇的职工不发放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

  第九条 调离、辞职、辞退及退休职工自人事部门发文之月的下月起停发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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