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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3]40号)
时间: 2006-09-22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3]60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规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养老保险属地管理及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地的原则,在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单位进行参加养老保险内容补登),签订缴纳养老保险协议,建立参保单位信息库。

  二、各区、县社何经办机构按现行管理办法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各区、县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数据库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工作;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审批名单”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名单”中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军队等部门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数据库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工作。

  三、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数据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各参统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通过填报《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四)或通过程序为本单位应参统职工建立在职职工数据库;(二)职工缴费基数的认定参照京社保发[2002]77号文件规定执行;(四)以前曾经有过缴费记录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应依据《养老保险手册》及“手册台帐”补建个人帐户;以前曾经有过缴费记录且建立过个人帐户的人员依据其“个人帐户转移单”进行个人帐户续接。

  四、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精神,2003年1月1日以前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办法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下要求通过《表十七》或通过程序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1、选择“按机关事业办法计发养老金”;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填入数据库“退休前工资”及“基本养老金”栏目;3、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填入“价格补贴”栏;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填入“生活补贴”栏;4、1996年至2002年正常调整即京政办发[2002]60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四、六款规定的金额分年度填入“调整机制”栏目;5、根据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50元金额数填入“其他补贴”栏。(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表,按照现行退休管理办法填报《表十七》,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其中:“个人帐户补贴月标准”填入“养老金补贴”明细的“待遇差”栏。(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单位所填数据库进行审核。

  五、基金的收缴:(一)自2003年1月1日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规定的缴纳养老保险费;(二)鉴于个人帐户数据库建设工作涉及一些补建因素,所以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按现行规定通过表《四》、表《五》分别补缴本单位建库期间的单位应缴和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单位完成建库工作后开始正常月报收缴。

  六、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负责为本单位在建库期间流动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补建个人帐户,并按现行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接手续。

  七、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表十六及其附表分别补支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03年1月至实行社会化发放前的离退休费,并尽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八、原属于所谓“事业2”人员自2003年1月起改按本规定执行。所建数据库与本规定不相符的,自2003年1月起按本规定进行调整,“洗理费”“书报费”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规定改由单位支付,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适时选择停止发放时间。2003年1月1日至停发之日止,凡已进行社会化发放的“洗理费”“书报费”,应由单位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负数),并将基金上缴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负数)进行基金收缴。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洗理费”“书报费”项目下的金额由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机人员按照市中心计算机科统一要求调至“统筹外金额合计”。

  九、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进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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