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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认监委委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6-09-22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加快认监委委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规范委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认监委委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委人事部门反馈。

附件:国家认监委委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认监委委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以下简称“解释”)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加快认监委委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规范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委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在委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完善委管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委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由固定用人制度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委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聘用关系的客观公正;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
委管事业单位中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认监委机关服务中心、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都要逐步试行和完善人员聘用制度。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总体要求
委管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着手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各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分阶段、分步骤地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委管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聘用工作组织、聘用程序、合同签订等聘用管理工作。
委管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人事管理关系,由上级单位负责组建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聘用工作程序,提出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或者对聘用合同规定条款以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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