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设岗与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科学设岗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各聘用单位要根据《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目标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设岗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控制岗位设置数额。对设置的岗位要确定其性质,明确其职责,提出岗位受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享受的工资待遇。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在实行科学设岗、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坚持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岗位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和不正之风,今后,当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必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进行。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除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委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 为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聘用合同是明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法律依据。各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职工双方平等的人事主体地位,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受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定。委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印发的任命文件、任命书或聘书视为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短期、中期、长期或项目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若受聘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待合同期满后重新确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委管事业单位实行任期制的,其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期限以任期为准。 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依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为指导和示范,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违反《意见》和关于《意见》的“解释”中关于“首次签订聘用合同”、“ 试用期”等的规定。 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解聘及辞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聘用单位应当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及解除聘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标准,参见《意见》、关于《意见》的“解释”及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以下简称《工资待遇处理意见》)。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建立和完善聘用考核制度 考核是人事管理中“进、管、出”的重要环节,考核结果是晋升、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聘用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聘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解聘、续聘、改聘及调整工资待遇的意见。若受聘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聘用工作组织申请复议。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单位考核意见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聘用单位可根据《工资待遇处理意见》和《国家认监委委管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制定配套的工资分配政策,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工资分配形式上,可实行按岗定薪、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等分配制度。允许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记载,受聘人员的实际收入按受聘岗位规定的工资待遇计发。当被聘人员解聘、调动或退休时,仍按照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档案工资介绍工资标准或核发退休费。通过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七、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方案尚未出台实施前,各单位对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仍要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先挖渠、后分流的措施,通过内部转岗、培训上岗、创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内部待聘人员,要发给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再就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在没有妥善安排未聘人员的情况下,各单位不得简单地将未聘人员推向社会。 八、加强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委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规范人员聘用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加强指导、协调,认真做好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本单位聘用制度的稳步推行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推动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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