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委机关干部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公务员参加学历教育若干规定》(质检人函[2004]273号),制定《国家认监委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认监委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积极推动学习型单位的建设,改善干部队伍的学历和知识结构,鼓励和引导我委职工利用业务时间参加学习,培养兼具较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的现代行政管理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历教育是指由单位组织,或由个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参加的,以取得学历、学位为目的的在职学习。
第二条 根据总局和我委的培训计划和工作安排,我委有计划地组织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第三条 我委鼓励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所选院校应为国家正规院校。
第四条 个人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应当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每年在申报各部门培训计划时,由本人向所在部(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部汇总后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各部(室)每年参加学历教育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10%。
第五条 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后,应当将有关证书、证明材料交委人事部核查,按照规定应由人事部门保管的,须交委人事部备案、存档。
第六条 由单位选派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在完成学业后,由我委支付学费。
第七条 经个人申请、我委同意,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在学习毕业或结业后,由我委承担部分学费,报销标准为:
(一)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的,报销80%学费,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报销60%学费;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报销90%学费。每人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 经研究生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但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报销70%学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取得硕士学位的,报销90%的学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 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报销100%学费,每人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一次性报销3000元费用。
第八条 干部报销学费应当填写《国家认监委教育培训报销审批单》,经本部(室)领导审批,人事部同意后,填写支出凭单,持所就读学校开具的正式发票到财务部报销。
第九条 报销学费后,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单位继续工作满3年而申请调离的,本人应退还所报销的费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委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