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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人[2005]33号(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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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10-16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国认人[2005]33号

关于印发《国家认监委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室、下属单位:

  现将《国家认监委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提高培训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培训,使培训工作能够积极有效地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

  附件:国家认监委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认监委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认证认可行业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管理,促进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培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促进认证认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认监委机关、各下属单位干部参加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国家认监委机关面向认证认可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各下属单位面向认证认可行业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干部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五条  国家认监委机关、各下属单位干部参加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等种类。委机关各部室面向认证认可行业举办的培训(以下简称“对外培训”)主要为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新录用进入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行为规范,初步掌握即将从事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等。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进行。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

  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最迟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任职培训可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进修班学习培训结合进行。

  第八条  调入机关任职和在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接受培训。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的专门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其目的是使受训干部具备拟从事的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从而能够胜任专项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干部开展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培训是指为提高干部业务管理水平,根据职位要求进行的以认证认可管理、行政管理及相关专业为主要内容,以取得学历、学位为目的的培训。

  学历教育培训必须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采取单位组织和干部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第三章  参加培训的条件和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干部,应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参加国外培训的干部,应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有培训所需要的外语水平。

  第十四条   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干部,应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一般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五条   除单位组织外,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应当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委人事部批准同意后进行。

  本人申请参加的学历教育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确因考试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接受培训期间,享受与在职干部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干部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历教育培训,其学习费用按照国家和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干部参加经批准的由本人申请的学历教育培训,其学习费用按照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学习结束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可在一定限额内按比例由本单位补助部分学费。

  干部参加未获批准的各类培训的,其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每名干部只可享受一次学历教育培训学费补助。补助学费后,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单位继续工作满3年而申请调离的,应退还所报销的费用。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委人事部是我委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培训政策制度、编制培训规划计划、审核委机关各部(室)的年度培训计划、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等。

  第二十条   委机关各部(室)和下属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教育培训项目由该项目所属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有协助组织实施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委机关各部(室)干部参加的各类培训由委人事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委人事部与相关部(室)商定、推荐参加培训人选,并报委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各部(室)应当根据职责划分和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填写《培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并于上年12月底前报委人事部审核汇总,送委务会审议通过后,统一编制我委的年度培训计划。各下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报委人事部备案。

  对于未列入计划而确实需要组织的培训,各部(室)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审核报经委领导批准后进行。

  未经审批,各部(室)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举办对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举办对外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的师资力量。在本单位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应尽量委托我委下属单位承办培训。在特殊情况下,经委领导审批,可委托质检系统内单位(包括质检系统地方两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承办培训,但应当合理收费并保证培训质量。

  各部(室)一律不得委托系统外单位承办对外培训。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部(室)应将上年度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委人事部备案。总结内容应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时间、教材、费用、项目负责人、教师名单、效果评估等。

第五章  培训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部(室)举办教育培训的,应当向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目标的参训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委人事部统一负责培训证书的审核和发放。

  教育培训活动的具体组织部门,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填写《培训班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书面报送委人事部,由委人事部审核合格后向参训人员发放培训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培训证书由参训人员本人保存,是干部参加培训的有效凭证,作为干部考核以及职务晋升、上岗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以保证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各部(室)举办培训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各部室应将培训经费列入预算,并填入《培训计划申报表》,于上年12月底前报委人事部审核、并会签财务部后,送委务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委机关干部参加的、由我委支付费用的培训,在经委人事部、财务部和有关部(室)审核,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从我委经费中支出费用。

  第三十条   各主办部(室)应当在举办培训前20天,将培训班的有关收费标准报委人事部备案,并在培训通知中列明收费标准、项目和数额,并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认监委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对三类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部(室)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由我委支付费用的对外培训项目,在预算经费中支出。

  各部(室)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但事后经批准并由我委支付费用的对外培训项目,主办部(室)需先调整预算,经委财务部审核,报委领导批准同意后,从本部(室)经费中支出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举办对外培训应当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培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和租用教室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费出国培训(留学)的干部,应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办理辞职手续后,再办理出国培训(留学)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我委其它有关培训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培训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质检总局:人事司。

  本委:委领导,办公室,存档(2)。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05年5月18日印发

  录入:申  璇               校对:徐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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