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指定认证机构: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有效期已满,需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定。为了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发改委要求,我委现对各指定认证机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收支情况进行统计。 请各机构将本单位2005-2008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情况填制收支表(见附件1、2),并于2009年2月23日前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电子表格从认监委网站下载(认监委主页www.cnca.gov.cn “最新通知”栏目)。 请各机构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确保统计数字准确,按时完成报表填报工作。认监委将对各机构上报的收费收支情况进行核查。
联系方式:国家认监委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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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收入情况统计表.xls
2.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支出情况统计表.xls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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