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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09-05-04   作者: 财务部         本文现已有点击:
  

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指定检查机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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