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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EE—CB—FCS体系
时间: 2006-10-18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点击流量:
机构甲签发“测试报告”IECEE-CB-FCS
CB-FCS是CB体系的延伸,是任何一个成员NCB可以采用的另外一种选择。该计划于1999年1月正式启动,截止到2000年1月1日,共有13个NCB参加了该体系。
CB体系和CB-FCS的区别如下:
过程元素 CB-计划 CB-FCS
测试结果的记录 机构甲签发“测试报告” 机构甲签发“合格评定报告”、国家区别、以及对生产厂家的初次工厂审查报告。
要求样品 机构乙可要求另外送样做额外的核对或测试 机构乙除下列情况外不要求另外送样:国家区别未涵盖;缺少测试;其他
是否要求附加测试 机构乙可做附加测试 机构乙再做附加测试除非测试报告有误或国家区别未涵盖
是否承认元件 机构乙在下列情况下接受元件:已根据IEC标准进行过认证;已根据机构乙的要求进行过认证;作为整件测试过 如果机构甲被认可为IECEE关于该元件的签发机构,则机构乙承认通过机构甲测试的元件。
是否需要 不要求 要求
认证机构之间的双边协议           
是否需要对工厂的审核/检验 根据NCB程序,CB体系不管理该部分 根据等同于ISO9002的CB-FCS102审核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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