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分别于2001年和1997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为实现入世承诺、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两国在WTO/TBT框架内都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及措施并在合格评定领域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
根据1994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双方认为在新形势下为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不必要的重复的合格评定活动,促进贸易发展,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与蒙古标准计量局(MASM)(以下简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总则
双方在执行本备忘录过程中,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合作内容和活动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 相互交流各自国家有关合格评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信息。
2. 在国家推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进行信息交流,相互提供目录、合格评定程序要求以及证书和标志的样式。
3. 定期进行高层官员和技术专家层次的互访活动,讨论并解决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4. 联合举办合格评定领域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
5. 促进双方指定的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6. 为便利双边贸易,积极探索并推动双方对经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承认。
7.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在本国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认证公司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三条 互认合作和程序
双方将根据国际标准、准则和互认程序协商推动合格评定领域的互认活动的开展。
1. 双方支持在认可领域的合作,推动认可机构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建立互信关系,并就相互承认认可条件和程序进行协商。
2. 交换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标志等信息。在相互承认认可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接受上述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结果。
3. 为便利双边贸易,简化互认过程,双方首先承认已加入国际多边互认体系的认证认可机构。
4. 双方应积极推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合作,并促进双方有关方面接受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结果。
5. 在没有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的情况下,根据双边贸易需要,以WTO/TBT的原则,按双方商定的国家标准或技术要求及程序,推动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
第四条 费用
双方将各自承担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应以WTO/TBT的原则、国际标准与准则、双方的国家标准以及其它规定性文件为依据,按照争议所在国的法律程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与合格评定结果有关的争议。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在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对所有从对方获取的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保守秘密。除双方另有规定外,这些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 联络机制
为保证本备忘录的顺利实施,双方将于本备忘录签署后指定联络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蒙古标准计量局
地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地址:
Peace Avenue 46-a
Ulaanbaatar210351,Mongolia
电话:86-10-82262776
86-10-82262810
传真:86-10-82260767
电子邮件:huangsy@cnca.gov.cn
fangy@cnca.gov.cn
电话:976-11-458349
传真:976-11-458032
电子邮件:masm@mongol.net
第八条 其它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对本备忘录进行修订。若一方未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期满后自动延续5年。
本备忘录于2005年4月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蒙语、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对本备忘录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签字人:
签字人:
孙大伟
常务副主任
Janchivdorij Nyamjav
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蒙古标准计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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