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明确承办认证认可国际组织会议和对外表态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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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10-18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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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合[2005]8号 各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于2002年1月制定并下发了《参加认证认可国际组织活动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规定》下发后,参加认证认可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各认证机构及其代表,均能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执行规定要求,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参加认证认可相关国际会议的代表未经请示、授权即对如承办国际会议等重大事项对外表态 。 为严肃外事纪律,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现就承办认证认可国际会议和对外表态等既定要求重申如下: 一、开展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或执行出国任务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纪律和《规定》的要求。 二、对承办国际会议、承接国际组织活动等事项,相关机构须书面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对外表态。 三、对国际会议涉及的重要、敏感议题,应会前请示国家认监委,会上按照经批准的口径和授权对外表态。对参会期间临时出现、未经请示的问题应慎重表态,重要事项应视紧急程度,立即请示国内或回国经请示批准后方可对外表态。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认监委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附件:参加认证认可国际组织活动的管理规定(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参加认证认可国际组织活动的管理规定 (试 行) 总 则 一、为加强对参加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等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以下统称国际组织)及活动的管理,确保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有序与规范,提高参加活动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各部室、下属单位和经认监委批准参加国际组织及活动的其他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受认监委指派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外事管理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国际组织的规则和活动的要求,确保指定外事任务的圆满完成。 加入国际组织 四、根据我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工作的需要,并结合国际认证认可活动的进展,需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的,由主办部门或单位向认监委提出加入国际组织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加入的国际组织的宗旨、章程、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等情况(英文本及中文释本); (二)我加入该国际组织的目的、意义及对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影响分析; (三)加入该国际组织的程序及具体运作、以何身份为成员单位等的建议; (四)加入后的实施计划; (五)拟加入国际组织的其他重要文件。 五、认监委国际合作部负责审核拟加入国际组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提出工作建议并会签相关业务部,报委领导批准。重要国际组织及以认监委名义申请加入的国际组织或由认监委领导同志个人名义加入的国际组织,须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批。 六、经委领导或总局批准后,可以认监委名义或以被批准、授权的单位、个人名义加入国际组织。其被指定的授权人可以本人名义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七、国际组织成员单位应及时向认监委报告参加活动的情况。 与国际组织签署协议 八、根据我国认证认可工作需要或按国际组织规定,以成员单位身份签署协议的,由参加该国际组织的单位向认监委提出请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签署协议的目的,意义及适用范围; (二)签署协议对我国认证认可等工作的影响分析; (三) 对拟签署的协议草案的具体建议; (四)签署协议后的实施的计划; (五)拟签协议草案的中、英文本。 九、认监委国际合作部负责对拟签署协议请示进行审核,并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报委领导批准。重要的协议,应事前报外交部、总局审定。 十、协议应由委领导或经认监委批准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对外签署。签署人的身份要与国际组织的代表相对称。 十一、协议签署后,负责协议实施的单位要按照协议条款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及时向认监委报告实施情况。协议原件及中文本交认监委国际合作部存档。 参加国际组织会议 十二、参加国际组织会议,原则上应列入认监委年度外事计划。计划外参会项目需办理特批手续。参加会议的人员的要求和办理出国手续等程序,按认监委《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参会之前。我授权担任国际组织成员的单位和参会人员应对会议文件和会议议题、程序等事前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对会议的重要事项:国际组织重要职位的人选,重要议案表决,签署各类协议、备忘录等文件,我将在国际组织中担任的职务或在各委员会、工作组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台湾问题等,应提出相关预案,经认监委国际合作部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还须报请外交部和总局审定。 十四、参会期间。对重大议题的表态,参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内授权发表意见;讨论和研究性议题,要根据对议题了解程度,做到积极稳妥、简明扼要地表明我方观点,提出有利于我国及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要利用参会机会,在严格遵守外事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与各国与会代表进行接触,广交朋友,宣传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十五、参会之后。要及时总结参会情况,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国际合作部提交总结报告和会议文件。涉及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事项,或需共同研究的重点问题,由国际合作部协调。重大事项需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十六、申办国际会议或国际研讨会,应由拟申办单位向认监委提出申办国际会议的申办请示。主要内容包括:申办的目的、意义,对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影响,申办的程序要求、会议时间、地点、规模和经费预算等。 十七、认监委国际合作部对申办请示进行审核,并就申办工作提出建议后,报委领导批准。必要时报科技部和总局审定。 十八、申办我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的会议,由担任该国际组织成员的单位提出申办请示,经认监委批准后,将申办函件报送相应的国际组织秘书处。同时申办函件报认监委国际合作部备案。我在国际会议上的发言应在会前起草并送国际合作部审核,重要的报委领导审定。 十九、定期举行的国际会议,由拟办申办的单位在上届会议向认监委提交申办会议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非定期举行的国际会议,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提出拟申办的请示。特殊情况,可另行批报。 二十、国际会议申办请示批准后,由申办单位提出承办方案,送认监委国际合作部审核,报认监委领导批准,由承办单位按照承办国际会议程序办理。 二十一、认监委国际合作部负责对在华举行的国际会议的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会议期间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向认监委领导请示。 参加国际组织其他活动 二十二、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和国际组织委派的各类任务等,由拟参加部门和单位提出,列入认监委年度外事计划。属于紧急事项按计划外项目办理特批手续。 二十三、认监委国际合作部根据国际组织活动情况不定期地举办专题报告会,请参加国际组织的人员介绍国际组织的最新发展和我参会情况、有关认证认可国际文件修订以及对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建议等。 附 则 二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认证认可 承办会议 表态 通知 抄送:本委:办公室,存档(2)。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05年1月27日印发 录入:申 璇 校对:魏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