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认监委首页>>
===机关党委子站首页=== 当前位置: > 直属机关党委 > 组织在线 > 党务指南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 2006-09-28   作者: 人民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 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能转载
 共2页  1  2 
办公室 | 机关党委 | 政策与法律部 | 认可部 | 认证部 | 注册部 |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 国际合作部 | 财务部 | 科技与标准部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编:100020 电话:65994140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站服务:400-668-4166
(浏览本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