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科[2007]54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2O07年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对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部分重点环节提出新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工作
1.复审工作将作为各单位检验检疫标准化日常性工作开展,我委不再每年进行专项布置,各单位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复审对象为已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不再包含未完成计划项目的清理。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起草的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为四年。
3.各单位复审初评工作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完成,初评材料应与次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各单位应建立并保存标准复审记录档案。
4.鉴于2005年至2006年已集中组织了对2004年底前发布的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客观上会造成2009年至2010年复审标准的过于集中,因此我委对2008年至201 1年的行业标准复审范围进行了调整,部分标准提前复审,部分标准推后复审。调整情况如下:
2008年复审范围为2004、2000、1996、1992年发布的行业标
准;
2009年复审范围为2005、2001、1997、1993年发布的行业标准;
2010年复审范围为2006、2002、1998、l994年发布的行业标准;
2011年复审范围为2007、2003、1999、1995年发布的行业标准。
2012年以后的复审范围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检验检疫系统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1.检验检疫系统参与国家标准化相关活动,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3.已发布行业标准需转化为国家标准时,应报请我委同意。正在执行中的行业标准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制定国家标准申请;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转化为国家标准时,须书面报经我委同意后方可申报。
三、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立项工作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立项工作将与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往制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管理工作挂钩。
1.当年复审工作未完成或完成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将不得承担次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2.上年度有到期未完成计划项目(到期未提交送审稿)的单位,将不得承担次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四、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1.各单位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督促落实工作,必要时可采取更换起草人和起草单位等方式,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地完成。
2.各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计划完成日期在今年6月30日前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提交标准送审稿;逾期仍未提交标准送审稿的项目一律废止,项目承担单位也将不得承担2008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我委将于每年年初公布各单位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
3.对于完成日期在今年6月30日前的2006年计划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完成,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尽快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认监委批准后方可按调整计划实施。
五、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标准(草案)均应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征求意见。
2.自通知之日起,所有规程类行业标准(草案)必须征求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否则不予安排审定。
3.各单位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应统一组织对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如实听取和收集系统内外对标准草案的反馈意见,注重征求意见工作实效,发挥该环节工作对标准质量把关的作用,谨防征求意见工作中的形式化和表面化。
六、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审定工作
1.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标准(草案)均在审定前15天由我委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定委员。由于目前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正在进行,自通知之日起至2008年1月1日前,各单位在提交送审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本,发送至fengzj@cnca.gov.cn。
2.各单位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起草标准送审前的把关力度,做好必要的前置审查,有效发挥基层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标准送审质量的监督检查作用。
3.我委将根据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抓紧制定行业标准审定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标准审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及要求,并将在适当时候出台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
七、企业参与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鼓励生产、外贸企业以参与单位身份参加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措施保护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积极性,确保企业自愿参与。
八、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1.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是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运行平台,是我委与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和专业委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各单位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充分利用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了解和掌握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最新动态和要求,及时反馈和上报本单位标准化工作方面的进展状况,加强与系统各单位在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上的经验交流,努力做到互通信息、彼此合作,切实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2.新版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将与2008年1月1日正式启用。届时,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申报、计划审议、征求意见、复审、后评估等工作及相关信息都将通过系统进行和发布,标准审定、报批等环节也将有部分工作通过系统展开。
九、其他
1.本通知以上要求有与我委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要求相异的,请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2.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通知各项要求的落实工作,我委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
3.各单位如果在本通知各项要求的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我委科技标准部标准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