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认监委首页>>
===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子站首页=== 当前位置: > 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 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强调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
时间: 2009-08-04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认办科[2007]5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引导各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以及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秩序,国家认监委相继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国认科[2006]33)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科[2007]54),但个别单位仍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对于已经发布和正在执行中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及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转化和制定国家标准申请。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转化和制定为国家标准时,须书面报经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今年7月,国家标准委向我委征求对拟立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意见。经协商,对检验检疫系统未按规定申报的67个国家标准项目进行了相应处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对正在立项制定中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重复申报国家标准项目,影响了正在执行中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秩序、标准体系造成了不良影响。以上单位要对照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查明问题原因,并于11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参加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的管理,严格项目申报审批手续,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杜绝上述违规情况的再次发生。仍然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不得承担次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四、在加强检验检疫系统申报国家标准组织和管理力度的同时,我委将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系统各单位规范有序地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保护系统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积极性,并为适宜制定为国家标准项目的顺利立项提供保障。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能转载
办公室 | 机关党委 | 政策与法律部 | 认可部 | 认证部 | 注册部 |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 国际合作部 | 财务部 | 科技与标准部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编:100020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站服务:400-668-4166
(浏览本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