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返回认监委首页
  子站首页
  主要职责
  组织结构
  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
  认证认可科技管理
  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
  关于我们
  公众留言
  相关链接
  当前位置: > 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 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 > 规范性文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急快速制(修)订程序的管理规定
  < 字体 >  
 时间: 2005-09-22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急快速制(修)订程序的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发展需要,更好地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紧急制(修)订和使用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目的之一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可采用本规定实施应急快速制(修)订程序:
  (一)防止突发传染病的传入传出;
  (二)防止突发动植物疫病疫情的传入传出;
  (三)应对国外突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措施,缺少标准将导致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严重受阻;
  (四)应对其他检验检疫突发事件。
第三条  采用应急快速程序的标准项目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应急业务需求,在充分的调研和实质性标准技术工作基础上提出。
第四条  由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快速程序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申请,同时需附质检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并提交完整的标准技术材料。
第五条  标准技术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标准送审稿(草案)、审定申请、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同时批复立项,不同意立项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应急标准的起草单位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及其他基础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前,保质保量地完成应急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标准的审定、报批,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能转载
查看评论 我也说两句 网页报错 打印此页
 办公室 | 直属机关党委 | 政策与法律部 | 认可部 | 认证部 | 注册部 | 实验室与检测部 | 国际合作部 | 财务部 | 科技与标准部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管理:认监委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0777
邮箱:认监委信息中心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