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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办科函[2009]124号
关于召开2009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计划项目审议会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做好2009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确定工作,有效落实质检总局2009年“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相关重点工作部署,我委定于6月18日至19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2009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审议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审议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推荐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2.审议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国家标准立项申请;
3.开展2009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复评工作。
二、参会人员
1.计划项目审议专家(名单见附件1);
2.特邀总局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科技司派员参加;
3.认监委信息中心派员(人员自定)负责计划审议网上操作的指导和程序维护工作。
三、会议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1.报到时间:2009年6月17日;
2.报到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宾大酒店(石家庄市中山东路99号;酒店联系人及电话:张静,13803395069);
3.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翟文徐:0311-85980570,13833169509;
谷 青;0311-85980568,13931878850;
传 真:0311-85980769。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资料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分发至每位审议专家,请在会前查阅,做好准备;本次计划审议仍采用网上审议方式进行,请各专业组自带2-3台笔记本电脑,由各组组长具体安排。
2. 为适应新形势下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改进年度行业标准计划审议工作方式,切实提高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把关工作质量水平,本年度计划审议工作引入预审程序,具体工作由各专业委秘书处组织计划审议专家组成员进行,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专业委秘书处在组织预审时应及时汇总审议专家提出的预审意见,在做好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对是否采纳相关意见做出通盘考虑,预审情况应及时向审议专家组组长做出汇报,建议形成相关文字说明,以方便正式审议时参考之用。
3.报到当日晚八点召开审议预备会,各审议专家组组长和各专业委秘书长参加,请提前做好准备。
4.会议代表食宿费用自理。
5.审议专家应按时报到,因故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请假,联系人:冯增健,联系电话:010-82262774。
6.请参会人员确定行程后尽快将抵达时间、车次或航班电告会议联系人。
附件:1.2009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审议专家名单
2.预审环节内容及要求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2009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审议专家名单
技术总负责:庞国芳(检科院)
1.食品组
组 长:唐英章(检科院) 黄志强(湖南局)
组 员:
郑自强(浙江局) 黄晓蓉(福建局) 王凤池(河北局)
朱 坚(上海局) 牟 峻(吉林局) 储晓刚(检科院)
戴 华(湖南局) 温志海(江西局) 蒋 原(江苏局)
胡小钟(湖北局) 白 桦(检科院) 高东薇(广东局)
李卫华(山西局) 卓海华(海南局) 陈冬东(检科院)
康庆贺(黑龙江局)
2.化矿金组
组 长:郑建国(广东局)
组 员:
刘 丽(深圳局) 刘心同(山东局) 蒋海宁(上海局)
章晓氡(浙江局) 蔡延平(厦门局) 魏红兵(天津局)
陈会明(检科院) 邹明强(检科院) 张少岩(山东局)
梁 鸣(福建局) 周明辉(广东局) 卢立军(吉林局)
崔海容(湖北局) 段文仲(河北局) 姜 莉(辽宁局)
3.机电组
组 长:杜 飞(上海局)
组 员:
井 伟(福建局) 胡正群(湖北局) 刘泽华(深圳局)
蔡春皓(上海局) 徐国栋(河北局) 邓 唯(江苏局)
黄凯枫(广西局) 林 淼(福建局) 卢振球(浙江局)
童存康(宁波局) 吴 浩(新疆局) 云 国(广东局)
陈炳云(厦门局) 胡永春(江苏局)
4.轻工组
组 长:戴建平(湖南局)
组 员:
陈学灿(福建局) 刘文欣(河北局) 王 松(北京局)
栗建永(天津局) 卫碧文(上海局) 费 跃(江苏局)
项海波(山东局) 张志辉(广东局) 张 勇(新疆局)
周 波(湖南局) 孙 震(北京局)
5.纺织组
组 长:卢艳光(江苏局)
组 员:
桂家祥(江西局) 叶湖水(广东局) 高友军(河北局)
娇丽珍(山东局) 李丽霞(深圳局) 董锁拽(浙江局)
吴雄英(上海局) 陈 默(厦门局) 蒋 勇(宁波局)
韦 峰(江苏局) 周丽萍(江西局) 谢秋慧(上海局)
6.动检组
组 长:孙颖杰(辽宁局)
组 员:
王作佳(山东局) 鱼海琼(广东局) 胡永强(上海局)
苏荣海(河北局) 赵祥平(天津局) 陈茂盛(陕西局)
梁成珠(山东局) 张敬友(江苏局) 花群义(深圳局)
袁文泽(辽宁局) 姜 焱(江苏局) 廉慧峰(山西局)
7.植检组
组 长:陈洪俊(检科院)
组 员:
陈枝楠(深圳局) 黄庆林(天津局) 薛光华(新疆局)
郭琼霞(福建局) 陈乃中(检科院) 乐海洋(珠海局)
彭金火(辽宁局) 印丽萍(上海局) 陈先锋(宁波局)
安榆林(江苏局) 周 琦(北京局) 张洪祥(黑龙江局)
丁三寅(山西局) 陈红运(厦门局) 宋 福(河北局)
8.卫检组
组 长:李俊成(河北局)
组 员:
丁永健(江苏局) 郑剑宁(宁波局) 杨 泽(珠海局)
关 淳(天津局) 宋锋林(辽宁局) 卜宏磊(山东局)
黄吉成(广东局) 朱 红(北京局)
9.综合组(危险品及包装、管理、鉴定)
组 长:王利兵(湖南局)
副组长:朱金福(上海局) 杨锡佺(上海局)
组 员:
汤礼军(江苏局) 李宁涛(天津局) 温劲松(安徽局)
钟邦奇(广东局) 王 岩(山东局) 吴 飙(河北局)
杜恒清(山东局) 候建军(江苏局) 陈 健(珠海局)
屈 钧(厦门局) 张瑞宏(北京局) 邹兴伟(上海局)
林延浩(深圳局)
附件2:
预审环节内容及要求
1.项目查重。为防止计划项目重复立项情况的发生,请各专业委秘书处组织审议专家组成员认真做好本专业所有申报项目的查重工作。查重工作应全面细致,确保不会与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及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计划、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重复,必要时应对疑似重复的申报项目进行详细的内容审查以便确认。
2.《申报范围》项目必要性的审查。各专业委应对列入《申报范围》内的申报项目再做一次必要性的审查,凡与行业标准体系要求不一致、与当前业务需求关系不紧密、缺乏前瞻性和预警性特点的项目,应考虑将其排除在立项范围之外。
3.加强计划外申报项目、已立项科研课题拟输出标准项目的立项审查力度。凡与行业标准体系要求不一致、与检验检疫当前及今后业务需求关系不紧密、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或外经贸要求不相符的项目,不予考虑立项。
4.做好对申报单位和标准起草人员承担项目条件、能力与资质情况的审查工作。应严格控制申报通知(国认科函[2009]67号)中提到的延期项目较多单位的项目承担数量;延期项目在两个以上的标准起草人不得承担本次计划项目起草工作(详见申报通知附件3、4)。在同等情况下,提交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的申报单位和起草人优先考虑承担该项目;吸纳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共同参与标准研制的申报单位和起草人优先考虑承担项目。
5.加强对基础、规程、涉及多专业交叉项目以及系列标准项目的审查力度。应慎重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标准起草人的候选对象,必要时可考虑指定专家负责对重点项目的指导。
6.做好对标准样品、试剂等标准研制基础物质的生产及在销状况的摸底了解,对已知标准样品、试剂市场供给严重不足或缺乏供给渠道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暂缓立项或严格控制立项数量的措施。
7.严格界定项目名称、研制范围和完成时限。防止标准研制过程中动辄发生名称、内容、时间变更甚至提出项目撤销情况的发生。
8.适当考虑加大内地局承担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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