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2008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的初评和复评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复审结论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
复审结论公示期为一个月,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各单位和个人如有反馈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在公示期内邮寄到国家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标准管理处(以邮戳为准)。单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意见应留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2.公示期内,如有相关咨询事宜,请与国家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标准管理处梁均联系,联系电话:010-82262813。
三、其他要求
1.请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公示工作,并及时汇总和报送反馈意见。
2.本次复审结论为修订和整合的标准,原则上仍由原起草单位修订,请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结论.xls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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