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为加强对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的管理,提高标委会技术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标准委”)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在参与标委会的技术活动时,应保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避免受局部利益和个人意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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