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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批政策的说明
时间: 2007-07-18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点击流量:

  各认证机构:

  2006年7月1日,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2000-2006)开始实施。2007年3月1日,我委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07年第3号公告),规定了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为积极稳妥的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开展,现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批政策说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认证的关系

  由于GB/T22000(ISO22000)标准的贯彻实施及认证有一个发展过程,并且HACCP认证已经在国内外贸易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允许GB/T22000(ISO22000)认证与HACCP认证并存。

  在审批认证机构业务范围时,将GB/T22000(ISO22000)认证和HACCP认证予以区分。依据GB/T22000(ISO22000)开展的认证定义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FSMS认证),具备FSMS认证资格的机构可同时依据HACCP相关技术规范开展HACCP认证;已批准的HACCP认证机构只能发HACCP认证证书。

  不再受理HACCP认证新设立和扩项的申请。

  二、FSMS认证审批条件

  根据申请机构的情况不同,对FSMS认证业务范围的审批条件分为以下几种:

  (一)已批准的HACCP认证机构转换为FSMS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1、参加并完成CNAS的HACCP课题试点工作且已经获得CNAS认可的HACCP认证机构,可持书面申请及HACCP认可证明向认监委申请转换为FSMS认证机构,直接换发批准书;

  2、未参加CNAS的HACCP课题试点工作的HACCP认证机构,应具备CCAA注册的5名FSMS高级审核员和5名FSMS审核员,方可到认监委申请转换为FSMS认证机构,符合要求的换发批准书;

  (二)申请FSMS认证扩项审批条件

  1、已批准的QMS认证机构申请FSMS认证扩项,应具备CCAA注册的5名FSMS高级审核员和5名FSMS审核员,并获得QMS领域第三大类(食品类)认可4年以上。 

  2、已批准的有机、饲料、GAP、食品质量、绿色市场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申请FSMS认证扩项应具备CCAA注册的5名FSMS高级审核员和5名FSMS审核员;

  (三) 暂不受理其他认证机构FSMS认证扩项和新设立FSMS认证机构的申请。

  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联系电话:010-82262740

  特此说明。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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