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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1-09-01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点击流量: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已经公布,自2011年9月1日施行。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办事处)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同时接受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为进一步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统一规范备案工作过程和备案文件资料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我委不再负责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规定,负责所在地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
  二、2011年9月1日前已在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应按规定要求重新备案。
  三、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备案时,应审查认证机构提交的以下资料:
  1.《认证机构申请书》(含5.1.1、5.1.2、5.1.3、5.1.7、5.1.8所要求的附件)1份,《认证机构申请书》的格式可在认监委网站下载;
  2.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 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
  4.办事机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5.办事机构信息表,包括: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等。
  四、认证机构调整办事机构人员,备案时,应审查认证机构提交的以下资料:
  1.被调整人员去留情况的说明;
  2.新增加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办事机构负责人时,还需提供新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五、认证机构变更办事机构地址,备案时,应审查认证机构提交的以下资料:
  1.新地址的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
  2.办事机构信息表,内容包括: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等。
  六、认证机构撤销办事机构,备案时,应审查认证机构提交的以下资料:
  认证机构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办事机构撤销原因、办事机构人员安排等。
  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辖地区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信息的公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本地区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信息在各自网站上或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信息上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根据备案通过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相关情况,填写《认证机构办事机构信息表》(格式见附件1)、《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委认可监管部,同时在备案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也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张志国(电话:01082262746,电子邮箱:zhangzg@cnca.gov.cn)
  李凌志(电话:01082262793,电子邮箱:lilz@cnca.gov.cn)
  附件:
  1. 《认证机构办事机构信息表》
  2. 《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统计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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