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可监管处:
1.拟定并组织实施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和计划。
2.拟定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人员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程序、规划和规定;承办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批工作;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发布工作。
3.拟定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员培训机构批准专家评审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专家评审队伍和专家库。
4.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机构改革。
5.承办认证咨询机构、内部审核员培训机构资格批准的授权和指导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7.研究拟定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承办境内认证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备案。
8.提出对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培训机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负责对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议。
(二)认证市场监管处:
1.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认证咨询人员、培训人员等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2.承办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核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非强制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有效性稽查监督。
3.承办认可机构、人员注册机构从事认可和注册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监督评审与非例行监督检查,对获认可的机构实施认可有效性的稽查监督。
4.承办对认证咨询机构、内部审核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重点或专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5.研究拟定对外国(地区)认证及相关的检验、鉴定机构在我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6.制定对认可机构、认证、认证咨询和培训等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申诉、投诉的调查处理规则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申诉、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7.承担管理体系认证的开拓与推动工作。
8.研究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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