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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证机构的分支、分包及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时间: 2006-09-22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点击流量:

各认证机构:

   从2002年12月起,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质检部门对获证企业有效性进行了稽查,对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清查。通过“两查”发现有些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分包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批准程序、要求和管理上不符合国家认监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可联[2002]21号)的规定,导致管理失控,认证质量差,甚至出现了虚假认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认证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扰乱了认证市场秩序。为了保证认证工作健康发展,国家认监委要求各认证机构对分支机构、分包机构和办事机构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一、认证机构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认证经营活动的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或分包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未经批准的分支机构、分包机构必须立即撤消。

  二、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工作站等)可以代表认证机构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和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直接签订认证合同、组织认证审核组、制定审核计划、安排现场审核,不得与认证企业、认证咨询机构存在任何经济往来等关系。

  办事机构应有固定名称、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系方式、正式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与作业程序,并对外正式挂牌。

  三、认证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权其它法人单位作为其分支机构、分包机构或办事机构,任何法人单位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不得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分包机构或办事机构。

  各认证机构应将2002年8月1日以来设立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分支机构、分包机构和办事机构(含已经撤消的分支机构、分包机构和办事机构)情况如实填入《认证机构设立的分支、分包/办事机构调查表》(见附件)。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况,应予以说明,提出书面整改计划和措施,于2003年8月15日前报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联系电话:82262743  82262703

  传真:82260736  

  邮编:100088

  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认可部

  附件:认证机构设立的分支、分包和办事机构调查表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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