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办可函[2011]238号
各认证机构:
2011年8月11-12日国家认监委在昆山召开了全国认证机构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认证市场规范、认证机构运作、认证行政监管和“十二五”期间认证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讨论,国家认监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车文毅出席会议并讲话。
参加会议的单位有全国获得认证资质的172家认证机构,黑龙江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作为唯一未参加会议的认证机构,给予点名批评,并要求该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办法》是为了适应我国认证市场不断发展、认证业务领域不断扩大、认证从业人员不断增多的新形势、新局面,经过法定程序出台的一部行政规章,是《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规章。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结合认证认可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规范从业行为
各认证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有关规定,使全体人员都能结合机构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岗位需要,准确掌握《办法》的要求,对照《办法》进行全面自查,检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办法》的情形,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改进硬件软件设施,确保符合规定。要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尽快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做出调整,做到早认识、早调整、早受益。
2011年12月,认监委将组织认证机构法人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
有效性是认证认可的生命线。有效性是由认证机构提供的认证服务而产生的,蕴含在认证机构签发的每一张证书之中。认证机构作为认证活动的实施主体,也是认证责任的法律主体,一是要深刻认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约束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认证有效性;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界定认证机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针对所从事的认证业务,进行细致全面的风险分析,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认证责任承担能力。
三、进一步规范运作,确保认证质量
《办法》对于认证机构运作和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为加强行政监管,对于违反《办法》规定行为处罚也进行了具体细化,这是保证认证机构规范运作的法定界限要求。各认证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并按照行为规范的要求约束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通过贯彻落实《办法》加强认证机构内部管理,提高认证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确保认证工作质量和有效性有新的提高。
四、找准行业定位,把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
各认证机构要准确找到定位,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战略,明确主业和主攻方向,尽量扬长避短,形成比较优势。在业务发展方面,要严格按照《办法》和相关专业要求,确保具备规定的能力资质。依托行业背景,积极研发特定行业的认证技术,提升认证有效性。重点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认证业务,积极开拓服务认证、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认证等领域,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在区域发展方面,要严格遵循《办法》规定条件,合理布局子公司和分公司,针对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品提供认证服务,完善中西部地区的认证市场,促进地方产业经济发展。
五、积极投身行业建设,发扬创先争优精神
“十二五”时期,国家认监委提出加快认证认可向现代服务业转型的目标。认证认可行业要围绕这一目标提质升级,各认证机构也要积极投身行业建设,适应未来发展需要。首先,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管理,自觉服从服务于认证认可行业的整体长远利益,严格诚信自律,在行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其次,要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升人员、管理、技术和服务,打造有竞争力的品牌;第三,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和创新能力建设。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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