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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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09-28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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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法[2003]21号
今年5月1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全面实施。开展卓有成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对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证和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就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李长江局长、李传卿书记和王凤清主任在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质检工作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立即行动起来,抓紧部署落实。各级质检部门要由主要领导挂帅,进一步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组织保障,调整充实执法人员,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分阶段、分步骤地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要分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执法手段,要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查处相结合,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帮扶相结合,工作实践与总结推动相结合的方针,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今后,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情况,通盘考虑、科学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地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重点。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为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各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继续开展对列入《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档案。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引导、帮助列入《目录》内的国内产品生产企业尽快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现阶段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加强分类指导,帮、促、扶生产企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坚决克服“行政执法就是罚款,罚款就是行政执法”的错误思想。 当前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视机(黑白与彩色)、电冰箱、洗衣机、台式电脑、插头插座、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和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目录》内其它产品的查处,由国家认监委分期分批另行通知。 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重点应放在监督检查应获强制性认证但未获得认证的产品或者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产品。具体监督抽查要以核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为主,一般不涉及对产品的抽样检测。对获认证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列入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另行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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