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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6-09-28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品认证证书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该决定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证企业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或者被撤销后,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对于被暂停或者被撤销认证证书前已经生产完成、出厂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各级质检部门不得因该认证证书被暂停或者被撤销而对其进行处罚。

  (六)对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监督问题。各地质检部门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的投诉可以对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认证收费、认证质量、服务态度以及检查人员的涉嫌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核查,但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正常业务工作,同时要将核查结果及时报国家认监委。对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以及检查人员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认监委另行部署。

  五、确保信息畅通,保证执法

  国家认监委将通过国家认证认可信息网站及时公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各级质检部门行政执法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指定认证机构要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安排,建立相关的业务平台,积极提供有关的最新信息,方便各级质检部门随时进行信息查询。同时,指定认证机构要及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和型式试验合格通知书提供给申请认证企业,以利于申请认证企业主动配合各级质检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

  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级质检部门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根据国家认监委确立的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办事,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指导、督办制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要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质检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总体部署上来,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既要按照认证工作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注意团结协作;要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避免出现不同声音;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坚决防止和杜绝重复执法检查,加大企业负担现象的发生。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认监委。

  联系电话:010---822607280108226072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00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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