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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带电辅助加热元器件的太阳能热水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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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09-28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国认法函[2006]48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太阳能热水器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吉质监认[2006]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本身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但若在太阳能热水器中增加电辅助加热元器件,则该产品便具有了贮水式热水器的功用。对于带电加热功能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企业应依据贮水式热水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该产品申请CCC认证。获证后若电加热部分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企业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由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并擅自变更使用未经CCC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你局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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