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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认证执法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 2006-09-28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国认法函[2006]61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执法权问题的请示》(闽质监质[200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所表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对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概括。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接受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领导。因此,认证监管作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之一,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样具有认证行政执法权。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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