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认监委首页>>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子站首页=== 当前位置: >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 法制监督 > 行政执法指导
《关于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过渡期有关政策的公告》
时间: 2006-09-28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0号公告)

  为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过渡期的安排,我委于2003418日发出了《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2003]21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渡阶段的政策性规定,《通知》中规定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虽未经认证,但允许销售的"六种"情况。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111日起正式施行,该《通知》中的政策规定已不再适用。

       现予公告。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能转载
办公室 | 机关党委 | 政策与法律部 | 认可部 | 认证部 | 注册部 |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 国际合作部 | 财务部 | 科技与标准部
版权所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编:100020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站服务:400-668-4166
(浏览本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