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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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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09-28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国认法函[2006]9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如何认定获得CCC认证的便携式计算机外接电源适配器的规格、型号与CCC认证证书中列明的适配器规格、型号不符的行为的请示函(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要求,在获得CCC认证的便携式计算机的CCC认证证书中需标明其所配用的适配器型号,若适配器的型号、规格发生变更,获证企业已不能继续使用原CCC认证证书,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后方能变更。因此,《来函》中提到的获证企业出厂销售适配器型号、规格发生变化的便携式计算机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你局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但考虑到获证企业所使用的适配器已经单独获得CCC认证的情况,在处罚时应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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