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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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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09-22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国认法[200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委决定在2005年9月上旬至10月底对质检系统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整体状况以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责任、人员、措施和组织保障四到位落实情况;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情况;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整体状况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执法监督检查从2005年9月上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9月上旬至10月下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制订工作方案,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自查工作,并做出书面总结。

  (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底):在各地质检部门自查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委将有重点开展抽查工作。(被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三、几点要求

  (一)各省级质检部门要本着立足长远,着眼规范的原则,充分认识这次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各省级质检部门要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要求,自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标准要高,务求实效。各省级质检部门要对照此次执法监督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边查边改,注重总结和提高。

  (三)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对所辖地区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建议进行认真总结。各单位自查总结情况请在2005年11月10日前报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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