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处: 1.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计划。 2.承办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和组织拟订工作。 3.承办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发布、编纂和清理等工作。 4.承办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法规协调和对外解释、咨询答复工作。 5.负责拟订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研究项目,并组织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6.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普法宣传、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7.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国际双边和多边协议、协定、议定书,参与起草和商签工作。 8.承办涉及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法律事务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9.承办认证认可法规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法制监督处: 1.协调、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质检系统认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2.研究制定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并统一组织实施。 3.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指导和参与申诉和投诉的调查处理,组织重大认证认可违法行为的查处,督查督办大案要案。 4.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涉诉案件的处理工作。 5.承办认证认可违法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办认证认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6.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督促、指导和检查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工作。 7.承办涉及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政策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事项的处理工作。 8.承办认证标志备案的管理工作。 9.承办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政策研究室: 1.提出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2.承担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 3.提出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业务工作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的建议。 4.组织编制认证认可发展规划。 5.组织拟订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在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中的贯彻实施意见。 6.组织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行业政策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对国内外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的相关研究工作。 8.承担委机关业务综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