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投诉处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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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09-22 作者: 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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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认监委法律部)法制监督处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并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2、对属于认证认可一般违规行为的申诉、投诉,由认监委法律部法制监督处(以下简称法制监督处)移交认监委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对属于认证认可重大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申诉、投诉,由法制监督处组织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成立案件处理工作小组审查处理。 3、认证认可申诉案件处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申诉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诉方,有具体的申述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证认可工作范畴; (3)认监委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4)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地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处理。 4、认证认可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 (1)当事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方,有具体的投诉事实; (2)当事人的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制监督处将填写投诉案件立案登记表,并按照认监委《申诉、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认监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4)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地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处理。 5、法制监督处负责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认证认可的业务咨询、调查、鉴定和行政机关咨询、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工作。认监委其他有关业务监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