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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投诉处理指南
时间: 2006-09-22   作者: 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

一、申诉指南:

  (一)当事人对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
  当事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

  (二)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当事人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
  (四)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申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3.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4.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五)国家认监委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二、投诉指南:

  (一)当事人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的有效投诉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提供相关初步证据;
  3.投诉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国家认监委接到投诉后,进行初步核实,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3.涉及的内容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4.投诉事实不清,且无法核实的;
  5.不符合有效投诉规定的;
  6.对同一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属于4、5项规定的情形的,国家认监委将在日常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三)国家认监委在受理当事人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收(请注明申诉或投诉)
  邮 编:100088
  传 真:010-82260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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