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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作组对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的支撑作用,提高参加IEC三大认证体系的有效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组在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的指导和监督下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秘书处设在国家成员机构。国家成员机构根据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需要,对工作组设置和职责进行调整。

第四条 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工作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工作组分为常设工作组和临时工作组。

常设工作组是秘书处内部常设机构。

临时工作组是为解决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某一特定问题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告解散。

第六条 秘书处下设五个常设工作组,分别是战略发展工作组、技术支持工作组、同行评审工作组、市场推广工作组、申投诉处理工作组。

第七条 战略发展工作组基本职责:

(一)      研究并提出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发展战略;

(二)      研究影响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      研究并提出IEC三大认证体系参与范围调整方案;

(四)      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技术支持工作组基本职责:

(一)      跟踪IEC三大认证体系相关技术性会议和活动;

(二)      开展IEC三大认证体系基础性技术研究工作;

(三)      跟踪研究IEC三大认证体系新拓展的业务领域,为国内运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      就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收集和初步分析;

(五)      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同行评审工作组基本职责:

(一)      协助成员机构组织IEC三大认证体系的参与范围的调整、技术机构加入的国内预评审工作;

(二)      协助成员机构完成国际同行评审、复评审的迎审工作;

(三)      提出IEC三大认证体系国际同行评审员推荐计划并负责推荐的初审工作;

(四)      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场推广工作组基本职责:

(一)      组织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外运作市场调研;

(二)      负责在国内外宣传IEC三大认证体系,提升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技术机构的国际和国内认可度;

(三)      在IEC三大认证体系框架下,拓展合作空间,提出与境外体系内技术机构市场合作的指导意见,提升证书认可度。

(四)      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投诉处理工作组基本职责:

(一)      负责处理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过程中的申投诉。

(二)      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临时工作组由国家成员机构根据工作需求设立。临时工作组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由国家成员机构予以明确。

 

第三章 工作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工作组由组长、秘书和成员组成。工作组可设置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体系内机构提名,国家成员机构聘任。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国家成员机构在工作组成员中任命。

秘书由工作组组长指定。

第十四条 IEC三大认证体系内机构均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参加任意一个或多个工作组,体系内机构原则上仅能选派一人参加一个工作组。

    体系内机构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组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多个工作组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工业界、产业界代表作为工作组成员参加相关工作组。

第十六条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秘书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自国家成员机构颁发聘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工作组组长负责:

(一)      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成员工作;

(二)      召集、主持工作组会议;

(三)      组织制定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IEC三大认证体系年度会议批准;组织该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      向IEC认证体系年度会议报告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工作组副组长负责:

(一)      协助组长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的工作,协助组长指导和督促成员工作;

(二)      组长缺席时,代为组长召集、主持工作组会议;

(三)      组长缺席时,代为组长向IEC三大认证体系年度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组成员负责:

(一)      积极参加工作组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      完成组长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      收集国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向组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工作组秘书负责:

(一)协助组长做好会议召集、安排、总结等工作;

(二)协助组长做好工作组内部、外部联络工作;

(三)做好会议材料汇总、整理、分发、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或在IEC三大认证体系年度会议前单独召开,或在IEC三大认证体系年度会议期间召开。

    根据需要,工作组可就专门议题召开专题会议。

工作组召开会议的通知应抄送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应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应在每年IEC三大认证体系年度会议前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工作组组长签发,会议结束两周后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会议就具体议题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可采取现场表决或通信表决方式通过。

现场表决由参加会议的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后通过。

通信表决由全体工作组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多数赞成后通过。

原始表决表格随会议纪要一同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决议是国家成员机构就具体议题进行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决议中对体系内技术机构有关联的个案事项表决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工作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成员推荐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个人资质选拔合适人员参加工作组工作,所推荐工作组成员不能有效参与工作组工作的,国家成员机构将视情况予以解聘并暂停推荐单位换届推荐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成员推荐单位应积极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其被推荐人员积极参加工作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成员在受聘任期内无故2次不参加工作组活动,将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工作组成员调离推荐单位,或在推荐单位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宜再担任工作组成员时,推荐单位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成员变更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活动经费来源为国家成员机构和工作组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体系内机构包括国家成员机构和技术机构;体系内技术机构指参加IEC三大认证体系的认证机构、监督检查机构、标准机构、检测实验室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