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認監委2010年第9號公告《關於石材切割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執行新版標準有關要求的公告》 | ||||||||
|
||||||||
|
||||||||
|
2010年第9號 電動工具產品強制性認證所適用的GB 3883.18-2009《石材切割機的專用要求》標準及其第1號修改單(以下簡稱新版標準)已發布,並已於2010年3月1日起實施,與之配套的國家標準GB 3883.1-200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也已實施。自2010年3月1日起,上述新版標準對應產品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的規定,符合新版標準及與之配合使用標準要求後方可生產、銷售和進口。為了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依據《關於標準修訂時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科聯[2005]1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對應的電動工具產品認證執行新版標準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認證機構應採用新版標準實施認證並出具新版標準認證證書。 二、考慮到此次新版標準與舊版標準之間存在差異,對於已經獲得強制性認證的產品,舊版標準認證證書持有人可於新版標準發布後、並應在下一次跟蹤檢查之前,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轉換新版標準認證證書的申請,並接受實驗室依據對應標準差異項目(見附件)實施的檢測,合格後換發新版標準認證證書。為了保證檢測報告的完整性,實驗室完成差異項目檢測後應向認證證書持有人出具樣品全項目檢測報告。舊版標準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於2011年3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轉換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予以暫停;2011年6月1日前仍未完成證書轉換工作的,認證機構應撤銷舊版標準認證證書。 三、對於2010年3月1日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並且已經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無需進行證書轉換。 四、為確保證書轉換工作順利進行,各指定認證機構應根據上述要求制定執行新版標準的具體實施文件,並採取有效方式將有關要求及時通知舊版標準認證證書持有人,敦促其盡快提交換證申請並進行送樣檢測,以使其能夠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證書轉換。同時,認證機構還應採取相應措施滿足下列要求,以簡化、減輕企業負擔: 1.對於獲證產品由於申請時間先後的原因,可以合並為一個單元而未合並的,補充測試時按照一個單元處理。 2.換證產品檢測工作應按照我委規定的檢測地域範圍,原則上在原實驗室進行。 五、指定認證機構應按季度將證書轉換情況(包括換證率、存在的問題等)報送我委,以便及時掌握證書轉換工作的進展情況。 各相關指定實驗室應在2010年4月15日之前向我委認證監管部上報所具備新版標準檢測能力的情況,並應及時將通過新版標準實驗室資質認定和認可的情況上報備案。 附件:新、舊版標準差異及補充試驗項目表 二○一○年三月八日 |
